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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6〕42号
2006-05-26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021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06年05月25日
标 题: 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06〕42号发布日期: 2006年05月26日

关于提高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06〕42号
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,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(开发区)分局、直属局、稽查局,区局直属税务分局、稽查局:

考虑到保险营销行业的特殊性,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2〕208号)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2号)关于提高营业税、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,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将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/月。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二 ○ ○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五 日

主题词:保险 营业税 通知

抄报: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。

抄送: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,广西保监局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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